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汽车交强险制度重构之路怎么走?

2014年05月22日 07:27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业界提出多种设想,核心都是必须明确交强险制度的性质以及其保险责任范围

  “对交强险的制度定位,应当结束当前含混不清的状况。”“交强险制度的重构已迫在眉睫!”在谈到交强险业务连年亏损现象时,业内人士纷纷表达了交强险制度重构的急迫性。而业界对制度重构的思考,无一不提到应当明确交强险的保险性质,并围绕这一核心来推进“费”“责”的匹配。

  方案一:

  定性为无过失损失保险

  正如前面报道中所提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保险公司都要赔付受害人,这也是诸多业界人士认为交强险亏损的重要原因,基于此,他们认为,重构交强险制度的路径之一是明确其无过失损失保险的性质,即保险赔付与侵权责任脱钩,只与事故损失相关。

  在毛大春看来,在这种思路下,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更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强制保险”。同时,遵循无过失损失保险的原理,只要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付,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就比现在的保费水平所对应的责任有较大变化,所以应当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费。毛大春还指出,在这种思路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取消,改由交强险统一支付,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已经涵盖了该基金的救助范围。

  不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祝用认为,尽管这一模式有利于提高保险赔付效率,减少当事人的纠纷或诉讼,但在我国目前实施这一模式存在几方面问题。第一是忽略了侵权责任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作用;第二是成立条件简单,保障范围广,因此保费往往较高,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第三是在这种模式下,交强险条例将面临重大修订,经营方式和保险条款都要大幅修改。

  因此,他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将交强险定性为无过失损失保险的条件尚不成熟,更为可行的办法仍然是定性为责任保险,并且明确赔偿责任。

  方案二:

  定性为责任保险

  从名字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应当属于责任保险,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赔付并未与责任挂钩。因此,业界人士提出的第二种交强险制度重构方案,即明确交强险责任保险的性质及其保险责任。

  毛大春认为,在这种模式下,必须首先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修订交强险条例,对保险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他表示,具体来看,应当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定为人身伤亡的损失赔偿,将财产损失和人伤赔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除外;同时,应取消无责赔付的规定和相关限额,取消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此外,还应将投保人自己排除在第三人之外,以免造成“自己对自己有赔偿责任”的怪象。

  李祝用表达了类似观点,他也强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须明确归责原则,并且赔偿责任范围应限定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目前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总体上靠近责任保险,采纳责任保险的路径较为便利可行,也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更为契合。因此,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交强险的责任保险性质,建立限额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制度选择。”李祝用表示。

  方案三:

  道路救助基金承担公益责任

  对交强险改革,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撰文指出,要明确交强险的基本定位,确立保险公司的主体地位和市场化经营的基本方向。而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于民峰看来,要解决交强险目前的经营困境需要综合发挥商业强制险和道路救助基金的作用,各自的定位要清晰明确。

  他表示,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而商业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二者的利益是矛盾的。同时,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来看,还远不能满足救死扶伤的需要,道路救助基金也提供的也是基本保障。因此,他认为,应该通过商业强制险来解决市场化经营的问题,而由道路救助基金来承担交强险的公益责任。}所谓商业强制险,即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一定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而产品设计以及运营模式完全参照现行商业险。也就是说只限定保险额度,消费者可以在各保险公司之间选择产品,保险公司充分参与市场竞争。

  而对商业强制险之外的受害人赔偿,于民峰则认为,应当由道路救助基金来负责。他认为,当前道路救助基金对受害人的补偿额度有限,商业强制险代替交强险之后,道路救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强制险以及政府的财政拨款,并且这些资金需要通过市场化运营来做大做强。  ■本报记者 冷翠华

【编辑:吕思言】

>汽车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