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动车可无委托异地年审
2014年06月17日 07:2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自今天起,除大型客车、校车外,山东省内登记的其他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选择在全省任意一家具备条件的安检机构进行检验,并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需要再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异地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涉及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对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签注已满的,应先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车辆异地检验合格后,不得持检验合格报告到检验地之外的车管所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省外机动车在山东省参检的,需要办理委托手续。(记者卞民德)
【编辑:吕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