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毒驾”危害大于“酒驾” 检察官建议入刑

2014年07月04日 08:4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连续发生两起因“毒驾”肇事的悲惨事件,共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毒驾”问题再次走进人们的视野。对此,大兴检察院检察官提出,“毒驾”危害大于“酒驾”,应列入刑法,加大打击力度。

  检察官介绍,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时的反应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2012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并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但是,因为没有对“毒驾”的刑法处罚规定,交警一般只能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司机处以罚款、注销驾驶证等措施,然后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检察官认为,仅靠行政处罚无法遏制“毒驾”这一行为。“酒驾入刑后,取得了明显效果,比酒驾危害更大的‘毒驾’也该列入危险驾驶罪。”由于“毒驾”隐秘性强,存在检查难、检测不方便等困难,检察官还建议配套出台相应细则:开发快速反应的检测技术,由于尿检或血检检测毒品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路边检查不可能实现,因此相关部门应推广快速反应的毒品唾液检测试剂;完善相关搜查程序,与“酒驾”不同,查处“毒驾”还涉及到执法人员搜查车辆及司机身上是否藏有毒品或吸毒工具的问题,因而,执法部门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搜查手段的正当性都需要相关程序法的规范和保障。(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陈彬)

【编辑:魏巍】

>汽车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