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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向汽车销售维保领域随意加价“开刀”

2014年07月29日 10:29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山西省太原市7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汽车销售及维修保养企业必须对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8月5日,太原市将对此开展专项检查。

  通知规定,汽车销售价格及维修保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应对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汽车销售企业应标明汽车的品名、产地、型号、销售价格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售后服务电话;汽车销售企业售后保养、维修应明确标示主要配件及工时费的价格,同时应将全部配件的价格及工时费公示,公示的主要配件价格及工时费应到相关部门备案;标示价格或收费应采用价目表(栏)、标价签、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设置,同时要标明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售后服务电话。

  严禁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动和变更要求标示的内容和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弄虚作假、随意增加或模糊标示工时数量;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上涨等行为。

  通知要求,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应在8月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和太原市商务局将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发现有价格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质量报》(王力平 记者秦海峰)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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