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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 拟叫停在用机动车油改气

2014年12月11日 09:36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12月8日,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鼓励使用整车制造企业生产的燃气汽车,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行为。

  近年来,燃气汽车发展迅猛,对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实现汽车能源多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了解,目前,燃气汽车“油改气”车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批准的整车企业生产的燃气(燃油)汽车,另一类是将在用燃油机动车改装成为燃油燃气两用燃料机动车,即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车辆,主要是由一些汽车修理单位按照《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GB/T18437.1.2-2009)等标准进行改装。

  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燃气汽车使用,据初步估计全国在用燃气汽车有290万辆,其中公交车约13万辆,出租车约78万辆,私家车约196万辆,其他车辆约3万辆。全国从事在用机动车“油改气”的企业3156家。在用车用气瓶约352万只,其中CNG(压缩天然气)气瓶335.7万只,LNG(液化天然气)气瓶4.4万只,LPG(液化石油气)气瓶11.8万只。

  但是,由于机动车“油改气”涉及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针对危化品事故高发频发的现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5次会议纪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6次会议纪要》要求,从2013年起由质检总局牵头,对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工作进行调研,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调查显示,机动车油改气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国家强制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12.5.1条款规定,“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所以在用车“油改气”的首要问题就是“合法性问题”。

  其次是安全性问题。改装车辆燃气装置的日常维修维护没有相关规定,一些改装厂在车辆改装完成后退出改装市场,已经改装的车辆沦为无质保和维护主体的车辆;部分改装的车辆在安全检验时,车辆安全检验机构责令用户恢复改装前的状态,安全检验合格后再次安装,多次拆装车辆安全无法保障;改装后的车辆责任界定不明确,引发改装车的投诉、质保、理赔等问题,整车厂不再对改装后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改装车车辆安全检验单位拒绝检验等,安全隐患问题突出,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是改装企业能力参差不齐,难以保证改装车性能。目前国内从事机动车“油改气”的大部分改装企业是汽车维修企业或气瓶安装企业,这些企业没有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不具有合法的汽车改装资质。汽车维修企业或气瓶安装企业本身生产装备简陋、技术水平不高,缺少必要的管理流程、作业规范、检验规程,缺少必要的排放检测设备,低价恶性竞争,很难保证改装车的性能和安全性以及改装车排放性能。在没有汽车制造企业改装图纸和技术指导的情况下,加上原车发动机工况不适用于燃气,改装车辆很难达到相关标准的安全和排放要求。改装车辆安全质量问题突出。如:发生漏气现象,动力性能差,启动困难,不节能,排放不达标,发动机存在一定损害,无法通过车辆安全检验。

  第四是改装企业使用的燃气专用装置缺少认证和监管。国家在燃气专用装置、管路及接头等部件方面虽颁布了相关的技术标准,但都是推荐性标准,对这类产品没有强制性要求,此外也缺少专用装置的检验标准,没有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法有效对装置进行检验检测。改装厂也没有能力进行检验检测,很难保证改装车辆的使用安全。

  第五是缺乏监管,改装乱象严重。在用机动车“油改气”涉及的部门多,法律及各部门职能所限,无法对“油改气”有效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缺少协调,难以形成合力。质检部门仅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监管,无法对车辆其他改装部分实施监管。

  为确保燃气汽车安全使用,规范和强化对已改装车辆的安全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加大对已改装车辆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改装行为,严禁私自改装燃气汽车上路行驶,加气站严禁为私自改装燃气汽车加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等内容。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燃气汽车已由早期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发展到目前的市场主导型模式阶段,产业正在进入快速发展期,鼓励使用整车制造企业生产的燃气汽车。截至目前,累计有超过60家企业的近400个燃气汽车车型(包括底盘)进入国家机动车新产品公告,已能满足市场需求,我国形成了全系列车用气瓶的设计与生产制造技术,气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够有效保障。同时,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燃气汽车标准体系,已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0多项。燃气汽车已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燃气汽车产品管理日益规范,在源头上保证了燃气汽车性能可靠、使用安全。(记者 何 可)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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