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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修分离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八看点"

2014年12月17日 08: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12月16日,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针对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开展内部研讨会,并即将于12月18日向商务部提交关于新《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沿用了十年之久的《办法》将迎来新变革,车企与经销商的关系亟待捋顺。

  全国工商联经销商商会执行副秘书长朱孔源表示,虽然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草案目前还存在争议,但是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经销商渴望尽快实施。目前,新《办法》草案已经发至包括商务部在内八大部委和全国工商联经销商商会在内的五大协会,处于争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阶段。汇总多方消息来看,新《办法》有望于于2015年初实施。

  全国工商联经销商商会执行副秘书长朱孔源

  总体来看,新《办法》给予了经销商更多的话语权,对汽车厂家进行了限制,全国工商联经销商商会执行副秘书长朱孔源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并向中国经济网记者阐述了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向商务部提交的关于新《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新《办法》一旦顺利实施,企业和经销商将迎来全面变革。与此同时,记者还汇集了参会经销商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草案归纳如下:

  一、非授权经营“松绑”。新办法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改为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虽然授权制度依然存在,但是去掉了“品牌”,也就意味着对于非授权经营的放开,留下了一定空间。

  二、厂家不应强势违背经销商的意见。汽车厂家的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行为一直饱受诟病,不能违背经销商的意见对于厂家的不合理行为进行了约束。

  三、经销商续约改至5年,并可自动续约。授权方式虽然得到了保留,但把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5年一次,并可以自动续约,控制了厂家利用年末续约来威胁经销商,以及制约了厂家无故不与经销商续约的行为。

  四、厂家违约需赔偿全部损失。旧《办法》虽然对于厂家违约也有相应的处罚办法,但处罚力度远远及不上经销商的损失,新《办法》建议,如果汽车厂家违约,需要回购,经销商设备、设施等,并赔偿经销商建店投入。

  五、允许经销商转售。也就是说,拿到分销权后,经销商有自己独占的销售区域,但是他还有权把车再次分销到任何其他经销商。

  六、汽车销售和维修分离。限制汽车厂家利用不平等地位垄断原厂配件渠道和价格,原厂配件将在授权经销商与独立维修企业之间实现自由流通。

  七、打破进口车的总经销商制度。汽车经销商无需从总经销处进货,也无需获得厂家授权,可直接从海外进口车辆。

  八、废除建店标准,鼓励发展汽车电商。高昂的4S店建设费用最终的成本都要由消费者来买单,建店标准废除,收益的不仅是经销商,更是消费者。(记者 杨昕艳)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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