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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撞障碍物酿惨剧谁该担责?

2015年04月15日 07:0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吴晓锋

    □本报通讯员郝绍彬涂恩

    重庆市民涂先生在驾车途经高速公路隧道时,车辆轧上疑似卫星接收器的障碍物后撞上隧道壁。车祸导致涂先生和妻子当场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向高速路管理方索赔。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涂先生驾驶小汽车在石龙隧道以时速120公里超速行驶。车辆行至左侧车道时,路面出现一个白色障碍物,车辆躲避不及,失控撞上隧道壁,涂先生和妻子当场死亡。执法人员出具的证据显示,驾驶人虽超速行驶,但路面障碍物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

    死者家属认为,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没有及时排除路面障碍物,确保车辆安全通行,遂诉至法院。

    高速公路管理方称,交通事故是由路面遗失物造成的,事故赔偿责任应由遗失物主人承担。驾驶员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巴南区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属于经营性收费公路,道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高速路管理方不能证明已尽到及时清除杂物、保持公路良好状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五中院法官说,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在此案中,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引发事故的遗失物,及时进行清除,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应对管理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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