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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发生车祸 车主被判赔12万多元

2015年04月20日 10:11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覃宏玲 通讯员 陈桂英)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谭某的拖拉机曾投保过交强险,但到期后却没有再续保。之后,谭某的拖拉机与卢某的小车相撞,事故致卢某当场死亡。卢某家属将谭某诉至法院,索赔15万元。近日,隆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谭某赔付卢某家属12.37万元。由于未投保交强险,谭某要自掏腰包多赔11万元。

  2014年8月,谭某驾驶拖拉机从隆安县古潭乡往那桐镇方向行驶途中,卢某在其后方驾驶小轿车实行超车。由于卢某在驶回原车道时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卢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主要责任,而谭某的机动车未定期检验且载物超重,负次要责任。事后次日,谭某赔偿卢某亲属1万元。之后,卢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谭某赔偿15万多元。谭某对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表示后悔,并一再辩解是卢某醉驾追尾才酿车祸,他只同意部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是拖拉机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卢某亲属请求谭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法院判决由谭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由谭某赔偿10%,共赔偿12.37万元。

  ■法理评析

  私家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一般买车的头一年,多数人都依法投保交强险。一旦保险到期,就会有部分人不想再续保,想省下这笔保险费。殊不知,一旦出了车祸,车主将只能自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因为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根据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由于谭某的拖拉机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致使事故受害人卢某的亲属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赔偿。于是法院判决由谭某先参照交强险标准进行无条件赔付,不足部分再按次要责任承担,最后谭某被判赔12.37万元。如果谭某的拖拉机投保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在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先予赔偿卢某亲属的损失。谭某由于未投保交强险而多赔了11万元。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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