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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销售已公告召回车属商业欺诈

2015年06月18日 11:30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

  昨日,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定经营者销售已经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

  据了解,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进汽车购买欧蓝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然而,在2014年2月7日,中进汽车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原来早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就发布了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的公告,召回时间应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王毅所购车辆属于召回车辆范围,其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监视内部微机电源元件出现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王毅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要求中进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做3倍数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生产者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告知了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召回的事实及需要召回的范围,因此诉争车辆属于应被召回车辆一事属于已向公众告知的事项,不存在隐瞒的情形。中进汽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判决驳回王毅的诉讼请求,王毅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进汽车作为经营者,应当清楚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范围,该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故判决撤销该案一审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退车,中进汽车退还王毅购车款,并赔偿1倍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1倍的购车款。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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