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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型停车场要设10%的电动汽车泊位

2015年07月17日 09:5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南京市政府日前发布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车位标准”),这一标准新增了新兴的电动汽车和公共自行车的停车配置要求,规定大型停车场要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例配建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这一新标准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扬子晚报记者 仇惠栋

  新规划分三类停车分区

  该车位标准规定,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记者注意到,在三类分区中住宅的车位配备标准和之前实行的2012年版标准相同。

  住宅机械停车泊位不得超9成

  对于目前流行的机械停车泊位,这次的车位标准提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南京市政府要求,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大型停车场按10%配建电动汽车泊位

  这次的车位标准要求,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规模达100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新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等,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例配建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建设中,应为每个车位预留充电桩的建设条件。

  在公交保养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建设公交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其中公交车充电桩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1∶1,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1∶2。

  新建建筑应设置公共自行车点

  这次的车位标准还为公共自行车的发展提出了场地配备要求。具体规定:新建建筑应在自身用地范围内落实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场地。建筑配设的公共自行车场地应使用方便并满足对外开放条件。新建建筑公共自行车配置规模及位置根据相关专项规划予以确定,在方案审批中予以落实。并由地块所在建设单位负责与项目同步建设。

  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对外开放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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