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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 实行“差别化负担”

2015年07月22日 07:52 来源:一财网  参与互动()

  根据修订稿,政府收费公路偿债期、特许经营公路经营期、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等收费标准是不同的,依据的计算因素也有差异。

  一则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的消息,让一些高速公路概念股疯涨。截至21日下午《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稿,楚天高速、深高速涨停,华北高速涨逾9%,吉林高速、中原高速等涨逾8%。

  在当日上午交通运输部召开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表示,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高速公路将按“用路者付费”的原则长期收费。

  根据修订稿,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此新规打破了实施多年的现行2004年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限制。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收费期限可比这一期限多5年。

  修订稿已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的意见,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为何长期收费?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对记者表示,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到目前已有11个年头,这期间正是我国高速公路迅猛发展的时期。

  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时,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只有34288公里,到去年底已达到11.9万公里,稳居世界第一。“可以说,如果没有收费公路政策就没有今天的国家高速公路发展成就。”徐成光说。

  但他同时表示,“与当时相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时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先设定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

  根据修订稿,我国实行“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魏东说,其中,政府债务性高速公路以路网为单位,由政府统一举债、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还款,通行费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不设固定偿债期限,举债规模不得超出偿债能力。

  经营性高速公路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合理定价、收益调节等方式,将投资回报控制在合理水平,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稿提出,债务偿清的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以及经营期限届满由政府收回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养护管理收费。

  另外,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

  魏东表示,将提高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由原来中西部经批准二级公路可以收费的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并明确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

  “专项税收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债务偿还的资金需求,这是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对记者说,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魏东称,此次修订的理念是基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重点解决提升高效率服务、保障养护资金稳定来源、使收费公路政策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

收的费该怎么用?

  根据修订稿,政府收费公路偿债期、特许经营公路经营期、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等收费标准是不同的,依据的计算因素也有差异。

  修订稿规定,修建与收费公路运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车辆通行费定价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合理调整。

  收上来的通行费,怎么使用?是否有相应的措施保证用路者能够享受到高效快捷的服务?

  魏东回应说:“提高收费公路的服务质量和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一直是交通部门努力的方向。”

  魏东对记者说,修订稿在法律责任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对收费公路经营者没有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的,首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其停止收费,如果停止收费30日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由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理养护,“当然,产生的经济上的后果还是由其来承担,如果拒不执行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修订稿还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确保公路不偏离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

  根据修订稿的设计,未来,我国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体现基础性、均等化普遍服务,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财政税收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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