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后无人管成历史 广东停车场收费须负保管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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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费后无人管成历史 广东停车场收费须负保管责任
2009年12月03日 09:34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交了钱在停车场停车,车辆的安全却没有保障”。在东莞,许多停车场周围,“不负责车辆保管”的牌子随处可见,这虽然是停车场所一直以来的规定,但是消费者认为,这规定明显就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近日,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记者了解到,这一新规将于2010年元旦起正式实施。

  ●现状:“交了停车费,车辆也没保障”

  很多车主说到自己的爱车在停车场受损的事情,都会愤愤不平。车主方先生告诉记者,上个月,他把爱车停在银丰路美食街,由于朋友一直催他,停车一着急轮胎压线了。等他和朋友们吃完饭去取车,走到爱车跟前竟发现爱车被狠狠地划了两条深深的痕迹。方先生找来饭店负责人,谁知负责人一句“我们只让客人停车,对车子的安全和损坏不负责任”,让双方陷入僵局,饭店一直没有赔偿方先生的损失,方先生以前和朋友经常在那家饭店聚餐,后来一提起那家店便火上心头。

  “既然停车付了费,凭什么得不到一点保障!”方先生认为,之前的霸王条款不合理,让一些停车场有了疏于管理的理由。

  除消费场所外,许多车主对于小区内的停车场也表示颇多不满。“我们支付了车位费,却没有什么保障”,车主李小姐在得知“停车场要对车辆受损丢失负责任”的规定后拍手叫好。李小姐家里每月的停车费要350元,办公室的停车费每天大概8元左右,一个月下来也要200元左右,李小姐表示,自己即便每个月为停车花去500—600元,但车辆依旧难以得到保障。李小姐告诉记者,不管是小区还是办公室的停车场都出现过车辆被划或者被其他车辆蹭花的情况,但物管根本就不予理会,结果也只能自己花钱维修。

  “新规实施后,保管好车辆成为停车场的义务,他们就自然不敢疏于管理。”车主们拍手称道,再不用因付费停车而车辆受损感到倒霉,自己埋单修车了。

  ●新规:停车场收费须负保管责任

  根据新规,从2010年1月1日起,只要车主交了停车费,就相当于和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合同。停车场经营者除了维护车辆秩序外还要对车辆丢失、损坏负保管责任。新《办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新规体现的是“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即使目前许多停车场在提供服务时做出了“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的声明,也同样要对车辆的丢失或损坏负责任。对于这一点,广东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根据新规定,停车场这种声明是无效的,出事了消费者可以依法追究停车场责任。

  按照规定,车辆损毁、丢失,以及车内物品损失情况发生后,出现纠纷的,应由法院裁决认定责任。而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提供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这些记录牌或卡则将成为车主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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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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