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死刑案”折射当前社会三重矛盾关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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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车死刑案”折射当前社会三重矛盾关系
2009年07月31日 08:58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引起轩然大波: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消息传出,立刻引来各方激辩,且不论最终判决如何,此案折射出的当前社会存在的三重矛盾关系却值得深思。

  矛盾一:量刑尺度弹性与社会贫富分化的矛盾

  众所周知,法律量刑尺度具有一定弹性,可以从重或从轻判罚。以杭州飙车案为例,被告人胡斌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110万余元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孙伟铭家庭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不能给予被害人家属较大物质弥补,一审被判死刑。对此,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甚至解读为“有钱撞得起,没钱撞不起”。

  量刑尺度弹性之所以引发争议,实质反映的是社会贫富分化背景下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心理矛盾。量刑尺度存在弹性本身并无非议,但当金钱成为了从轻判罚的“筹码”时,那些不具备这个“筹码”的人自然会提出异议。人们会觉得法律在向“富人”倾斜,失去的不一定是法律的合理性,而是社会的公平性。

  矛盾二:公共安全意识强化与国人传统酗酒陋习的矛盾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物质生活提高相伴而来的,是人们对精神生活的更高追求,包括拥有一个让人放心的公共安全环境。与此同时,交通肇事的最大“祸首”--“酒后驾车”却屡禁不止,传统的酗酒陋习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在中国逐渐步入一个“汽车时代”之时,酒精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据测算,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状态下驾车高出16倍。正是基于这一思想,许多人坚定地站在了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的立场上。

  矛盾三:寻求“警示作用”与尊重个体生命公平的矛盾

  讨论中,一些人认为判处孙伟铭死刑并不过重,认为这样才能对更广大的驾驶员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才能够预防更多的醉酒驾车的发生。换句话讲,就是“乱世必须用重典”,对于醉酒驾车这一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现象,必须以重处某些典型的办法来换取更多人的安全。但也有人认为,寻求法律的“警示作用”,不能以牺牲个体生命公平为代价。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刑罚也不能从根本上终止犯罪。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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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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