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罚款滞纳金设上限: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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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罚款滞纳金设上限: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009年04月01日 11:1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昨日从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北京交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北京交管部门及相关接受罚款上缴业务的银行已对系统进行了调试,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加处罚款的问题,从4月1日起(含4月1日以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李仲虞 江静)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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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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