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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召回管理办法应该召回了
2009年05月05日 09:59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近,凯美瑞召回引起热议。

  由于制动系统存在问题,广汽丰田公司已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递交召回报告。此前,有消费者向经销商投诉刹车质量问题时,经销商只是承诺免费更换相关零部件,很多厂家称之为“技术服务”。

  令人担忧的是,“技术服务”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很多问题就消失在“技术服务”中。厂家可能认为反正是把问题解决了,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规定》指出:“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有的法律人员认为以“技术服务”名义召回是违法行为,违规召回当然是错误的,但是《规定》是一份部门规章而不是法律。

  《规定》本身就是一部带着缺陷出台的规定,当时就有很多人指出,这份《规定》缺乏有效监管,惩罚标准较低,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而一份存在重大缺陷的《规定》能否解决日益严重的汽车质量问题,这是难以让人放心的。

  按照《规定》,“制造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04年3月,国际质检总局一位处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出现这样的问题有两个原因,一是这部规定属于部门立法,而部门立法是要受国家限制的,不能超越最高权限。另外,这部规定重在引导规范汽车制造商对缺陷汽车产品实施主动召回。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的一种。如果汽车制造商发生隐瞒缺陷的行为,我们将在媒体上曝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不是罚款,而是来自市场。对于一个成熟的企业,应该很重视企业的社会信誉。看来有关部门也看到,罚款的效力还不如媒体曝光,所以在修改召回管理规定时,一定要加上“罚款1万元到3万元,并在媒体上曝光”。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一位处长也表示:“我国的召回制度仍存在诸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要建立完整的召回体系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比如建立信息网络数据库、对召回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等,但目前的资金还不足以支持这些工作的实施。”

  但是,如何解决?这些官员并没有说,看来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提高罚金数额,但是前面说了,质检总局不是不想多罚,是规定的权限就这么大。

  为了保证汽车召回工作的正常进行,应该按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写出报告,报有关部门,尽快召回《规定》。 (贾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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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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