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一年后,出租车司机杨国庆终于拿到了判决。去年3月因在国家博物馆附近临时停车,他被帅府园队交警处罚200元。杨国庆认为处罚不当起诉交通队。在诉讼中,他发现关于临时停车的处罚,北京地方法律和“道交法”冲突。上周四,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交通队适用法律有误,撤销处罚决定。
事件 临时停车被罚两百
2007年3月12日,杨国庆拉着客人到国博,从北门进入“内部停车场”掉头出来时,被一位交警拦下。“他说我违章临时停车,罚款200元。”杨国庆争辩称是在内部停车场停车,没有违章,但交警还是认定杨国庆违规临时停车,罚款200元。
“我的违法行为轻微,不应处以高限罚款。”杨国庆认为,“道交法”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而不是直接处罚200元。为此他向东城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决定被维持。杨不服,同年5月23日向东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 处罚依据地方法律
2007年7月19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杨国庆败诉。判决载明,帅府园队对杨国庆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2项,驾驶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罚款200元。
杨国庆提出质疑,理由为“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实施办法”则是北京市人大制定的“下位法”,按照我国立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交通队应适用道交法处罚。
二审 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2007年7月31日,杨国庆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他同时还提出,“实施办法”第80条也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与“道交法”一致的规定,“为什么一部法规里,两个法条冲突?”
针对这个问题,二中院暂停了对上诉案的审理,等待上级机关答复。
经过一年等待,今年11月,杨国庆等到了法院再次开庭的通知。“虽然相信自己会赢,但真的赢了,又多少有些意外。”
二中院终审认定,对于杨国庆临时停车,帅府园交通队没能说明处罚不适用“道交法”及“实施办法”第80条的理由,而直接依据“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罚款200元,该处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据此,二中院终审改判,撤销帅府园交通队对杨国庆作出的处罚决定。
- 追访:判决有利于完善交通执法
交警证实已接通知,对轻微临时停车先劝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认为,杨国庆的起诉意义重大,此案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完善交通执法,促使其更加人性化、科学化。
据了解,胜诉判决在11月20日下发。21日,公安部就“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改在网上征求意见。杨国庆注意到,修改意见明确了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口头警告。
更重要的是,修改稿还强化了对司机的宣传、教育。在总则中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体现教育比处罚先行的执法理念。
东城交通支队一名交警昨日证实,已接到上级通知,暂停用“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执法,对轻微临时停车先劝离。(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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