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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厦门2宗违法遭罚 骗投保人产品回访超犹豫期

人保寿险厦门2宗违法遭罚 骗投保人产品回访超犹豫期

2020年01月03日 15:41 来源:中国经济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厦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回访超犹豫期。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十二万元;对李佳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七万元;对朱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七万元;对韩丽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八千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银保监会于2014年11月21日公布的《关于朱然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查,朱然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官网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成立于2005年11月,注册资本金257.6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中国人保寿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重要成员,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公司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省级分公司,在总公司设立了1个营业部,在292个地市、1594个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通过柜面、电话、微信、APP、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体验。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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