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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家霸王条款需真刀真枪 行政处罚重在成果

2011年06月09日 10:40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停车场内停放车辆损坏或丢失由车主承担”、“浴场内追逐打闹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本店商品概不退换”……这些人们司空见惯的霸王条款,虽然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却屡禁不止,并呈推陈出新之势。

  专家表示,像这样的霸王条款国外200年前就予以禁止了,在中国却依然大行其道。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对于制定霸王条款的商家将由“劝诫”升级至“行政处罚”,最高罚款3万元。屡禁不止的霸王条款何时才能“刹车”?行政处罚的约束能否使其彻底销声匿迹?

  霸王条款为何屡禁不绝

  去年11月,北京市工商部门要求商家在今年2月14日之前,对违法条款自查自纠。但是,从3月至今,北京市工商部门在检查的3929家企业中,还是收集到各类含有霸王条款内容格式合同3115份,收到消费者发来的信件、邮件279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机动车销售、商业零售、物业管理、电信、沐浴、洗车、健身等行业。

  对于这些公布的霸王条款,在北京中关村工作的钱丽一点也不觉得陌生:“我去小区物业交年度停车费时,就被告知车辆在车库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承担,我对此很气愤,可又没办法,不同意就没车位,毕竟车位是抢手货。”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中国商品学会副会长武高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几年在新形势下,霸王条款层出不穷。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在对抗商家乃至整个商业潜规则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武高汉表示,霸王条款之所以长盛不衰,是因为执法能力太软弱了。

  面对霸道的商家,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沉默,“退一步海阔天空”成为他们的出路。中消协“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结果显示,51.2%的受访者认为在遭遇“霸王条款现象”之后“能忍则忍”是明智之举;仅有22%的人表示在遭遇“霸王条款现象”后试图“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居于最后一位;另有32%的人“不采取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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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种卿】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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