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在国内生产的家具,硬是被贴上了“意大利原装进口”的标签,摇身一变成为奢侈品。最近,达芬奇家具涉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行为被披露。在媒体和公众的一再追问下,该公司于7月18日发布了一封致歉信,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又称是在“服务水平、质量控制和规范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
昨天,部分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达芬奇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虚假广告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达芬奇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达芬奇行为
据7月15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对达芬奇公司卡布丽缇系列家具样品检测的结果:达芬奇款式编号为“CF/30-CH002-101”卡布丽缇系列床头柜在其家具产品和包装上没有注明其采用的产品标准,也无法提供《家具使用说明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其认可后对其产品质量根据《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这两项国家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木工要求、漆膜耐香烟灼烧等指标进行检测,经综合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法学人士见解
“根据工商部门公布的情况,可以说达芬奇家居明显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应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岳文辉律师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主要是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达芬奇家居如此恶劣的行为不能简简单单以经济处罚了事,追究其刑责一方面可以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诚信的有力推进。
达芬奇已满足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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