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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罚了事 “达芬奇”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2)

2011年07月22日 10:59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达芬奇行为

  根据记者此前的调查,上海工商管理部门抽检的卡布丽缇系列床头柜在其门店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92800元。而此前根据媒体报道,有消费者在达芬奇家居门店购买了上百万元的家具。由此可以判断,其销售金额明显满足了“五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

  -法学人士见解

  “单从刑法法条中规定的内容看,目前行政机关掌握的达芬奇家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也达到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认为,抽检的床头柜价格为92800元、检验机构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这几点已经满足了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的要件。

  岳文辉律师认为,上海工商管理部门既然已经对达芬奇家居部分家具检测后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初步判断其销售金额达到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下一步应该是尽快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由其刑侦部门立案对其违法行为进一步侦查。“除了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外,达芬奇家居还存在涉嫌以次充好的问题,这都需要公安机关立案进一步侦查才能最终确定。”

  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达芬奇行为

  在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达芬奇家居“三宗罪”中,达芬奇家居涉嫌虚假宣传,其在宣传时使用了诸如“最大”、“顶级品牌”、“最高”等绝对用语,在一些销售宣传册上或销售人员的宣传中,也有类似用语。

  -法学人士见解

  “刑法规定了要情节严重才涉嫌虚假广告罪,而立案追诉标准对情节严重作出了相关的解释。尽管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无法确定达芬奇家居利用其虚假宣传销售了多少套家具、销售金额是多少,但根据媒体对其家具单价、销售范围及经营期限的介绍,不难判断出其符合‘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和‘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三条立案标准。”岳文辉律师告诉记者。

  在孙万怀教授看来,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达芬奇家居的行为已不是单纯的行政违法,工商行政机关已无法在法律赋予其的权限范围内处理本案了。“对于达芬奇家居是否涉嫌触犯刑法,工商部门应该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记者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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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种卿】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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