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
燕窝来源不明不准销售
问题燕窝就地销毁
针对燕窝等滋补食品行业秩序不规范等问题,省工商局专门制订《关于燕窝等滋补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要求》(下称《要求》),要求经营者要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经销台账、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产品质量信息公示、消费纠纷处理承诺五项制度。
《要求》规定,经营者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处进货,不得销售来源不明和证明文件不全的产品。燕窝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经相关执法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燕窝等滋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第一时间予以下架、登记,停止销售,并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也不得回收再包装后重新流入市场。对临近保质期的产品应当另柜销售,并设置醒目标志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燕窝等滋补食品的真实信息,依法使用商品标签。对确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主动履行退货、赔偿等法定责任,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通报会上,胡庆余堂等经营者代表做出承诺,恪守《要求》,诚信经营。
昨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发出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要谨慎购买燕窝,以免误食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若有血燕的相关投诉,工商部门会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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