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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促进月”不妨变成“消费免税月”

2011年10月27日 07:3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要实现免税消费,可要求销售者销售商品时开具普通发票,凭票申请减税。还可以将减免部分通过商品流通链条逐步返还至生产环节,生产环节也可以实施免税和抵税。

  商务部计划从明年开始,每年确定一个月为“消费促进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以“扩消费、促发展、惠民生”为主题的促销活动。25日,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十二五”时期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十二五”商务领域扩大消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据10月26日《上海证券报》)

  出台刺激国民消费的政策措施,是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助推经济结构转变的题中之义。但是如何刺激内需?如何让老百姓愿意消费?需要相关部门创新方式,制定灵活可行的政策激励措施。笔者以为设立“消费促进月”固然能够刺激内需,但是对企业和消费者而言,还不够实惠,不如设立“消费免税月”。

  比如在免税月,可以对处在零售环节的商品免去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服务行业免去营业税。这样,如果一件商品100元,减免17%的增值税之后,价格就变为85.4元,减少14.5元的增值税(100÷1.17×0.17=14.5元),如果商品是应税消费品,那么还可以根据消费税税率减免一定数额的消费税。这样,虽然商品价格降低了14.5元,但是这14.5元由政府承担,企业只是凭票抵顶进货款,并不是影响企业利润。

  今年以来,民众的税收敏感度空前高涨,税负争议也呈现白热化态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设立免税月,则可消弭部分民众对税收增长过快、税收没有惠及民生的看法,改变税收政策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进一步树立征纳和谐关系和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当然,设立免税月可能存在企业借机偷逃税的问题。因此,为避免商家借机偷逃税,在免税月,要求销售者销售商品时开具普通发票,凭票申请减税。由于增值税是诸环节纳税、诸环节扣税制度,所以,还可以将减免部分通过商品流通链条逐步返还至生产环节,生产环节也可以实施免税和抵税。比如零售环节销售的100元化妆品,减免增值税14.5元。但是零售环节并没有产生这么多税,大部分是诸环节流转下来。因此,超市可凭销售发票,将14.5元的免税凭证返还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由生产商直接凭发票到税务局退税或者抵顶下月缴纳税款。

  其实,像设立免税日刺激消费的方式,美国已有先例。据《南方周末》报道,每年8月,美国许多州会设两三天甚至十几天为免税日。在这些天,购买生活日用品,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就可免交各州所设的销售税。因为8月是家长为孩子开学购物的时期,设立免税日将减轻家长负担。也有些州将免税日设在其他月份,或者一年不止设一次免税日。

  □李宁(甘肃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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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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