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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需建立有效约束机制

2011年10月27日 09:58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市场呼唤已久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终于破冰。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10月20日财政部同时发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规定,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同时,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有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当前地方偿债压力加大、城投债风险隐现、房地产市场低迷导致卖地收入下滑等背景下,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发债的破冰之举,将对中国的经济、财政、金融和社会信用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对市场而言,地方债自行发行,不仅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而且将进一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让地方政府成为负债主体,自行发债,是地方债发行制度上的一大进步,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使然。这是让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走向阳光、透明和规范化所迈出的第一步。“此次试点意味着地方政府将从之前的财政部代理发债转变为自行发债,意义重大,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航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康海荣对记者表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与地方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而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不仅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逐渐规划自己的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也有利于其在风险控制预警方面,增加诸如提高透明度等积极有效的措施。

  根据现有的法律,地方政府是没有发债权的,为有效化解地方财政风险,寻找新的地方政府举债路径,近几年,我国对地方政府发债模式进行了探索,1998年,国务院决定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预算法特别条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始代理各地方政府发债,连续三年每年均安排了2000亿元地方债的代发业务。在这一机制下,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然后地方政府再向财政部偿还相关款项。

  业内专家表示,从国债转贷到财政部代发,再到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这一系列变化体现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发展的方向,即由中央主导逐步向地方主导转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行发债”并非“自主发债”,试点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额度仍然包含于今年2000亿元中央代发地方债内,发债资金的用途方向也是明确的,即“额度不变、项目不变、发债资金用途不变”。

  此外,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此外,财政部的通知中还明确,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债券的偿还还是由中央负责。对此,业内债券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这一举措旨在让投资者放心,自行发债是代理发债到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也是一种准备,这将进一步锻炼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与金融市场接触的能力。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从国内条件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和房地产信用风险遭受市场质疑,温州和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资金面吃紧,对中国银行业风险的担心也在提高。在此环境和背景下推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办法,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担心。与此同时,开闸地方债自主发行试点,也意味着地方政府迎来了自行承担乃至消化债务的时代。在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隐忧尚未消除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后如何应对债务管理的全新命题备受关注。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将直面发债规模选择、进行发债组织、事后偿还等种种债务管理问题及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比如获准自行发债后,对地方政府透明度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其加快构建地方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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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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