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要求单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单位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业务流程控制。要求单位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
(五)资产保护控制。要求单位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单位应当严格限制人员未经授权动用和处置资产。
(六)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信息技术控制。要求单位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网络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恰当、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实现对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的适时分析机制。财会部门定期核对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单位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报批和使用程序。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办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