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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5)

2011年11月18日 16: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单位应当杜绝超规模、超概预算现象的发生。

  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建设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工程物资采购、付款等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长期不结转入账的情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情形;是否存在与施工方协同操作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的情形;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债务控制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单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经办人员应当在指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单位领导班子的批准意见办理债务的举借、核对、清理和结算。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核算债务资金来源、使用及偿还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债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单位应当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债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章 经济合同控制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当指定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与经济合同相关的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采购业务应当订立经济合同。单位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签订政府采购业务经济合同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订立控制。合同订立前,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单位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单位应当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履行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

  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情形应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控制。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业务。未按经济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登记控制。合同副本应当交存单位财会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还应当于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所属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纠纷控制。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依经济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五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与内部控制设计与实施工作保持独立性,评价的方法、范围和频率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业务规模、管理模式和实际风险水平确定。

  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穿行测试、实地查验、问卷调查、抽样和比较分析、专题讨论等。

  第六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对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应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方案。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等在依法检查、处理、处罚财政违规行为时,应当同时检查确定是否存在造成财政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缺陷,并跟踪有关单位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巩固检查成果。

  国务院审计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单位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已经按有关规定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单位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控制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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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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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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