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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地里挖出千万元乌木该归谁?律师称属国家(3)

2012年03月15日 09:2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原镇委书记:

  出土地不属于村民

  3月1日,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离任,到其他乡镇任职。正是杨勇任通济镇书记期间,吴高亮发现了乌木。这些乌木被镇政府人员拉走后,吴高亮也曾与杨勇交涉过。近日,杨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乌木由通济镇保管,镇上也请了专家鉴定。至于怎么处理这些乌木,镇上也跟上级打了报告,正等着上级批复。

  在挖走乌木前,他们也咨询过相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普遍的说法是,这些乌木属于国家资产。下一步还要看新的领导如何安排管理。至于对于乌木的发现人吴高亮是否应给予一定补偿的问题?杨勇说,他前期与当事村民交流过,他配合保护资源,根据相关程序呈报奖励,但要等待新一届的党委、政府的答复。

  至于吴高亮一再声称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的乌木,杨勇说,这只是村民单方面的说法,这是属于河道内的地,新闻单位可以前来调查。

  律师:

  乌木属国家

  政府也应支付必要费用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廖振威律师认为:本事件中,通济镇麻柳村的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里发现了乌木,且自掏腰包花巨资请人勘探开挖,该乌木究竟该归谁,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可以认定该乌木属于国家所有,至于是政府哪个部门来接收,则不影响乌木的所有权归属。

  对于吴高亮在前期勘探中所花费的费用、发掘乌木过程中损毁的农作物、花木等如何处理?

  廖振威律师认为,尽管《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挖掘埋藏物所花费用的承担给出明确规定,但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其中的公平原则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判决。

  因此,本事件中,吴高亮在开挖乌木前期已经投入了勘探费用,之后请人挖掘又投入部分资金,再加上挖掘过程中造成的花木、农作物的损毁,这些都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从公平的角度,受益人政府部门理应给予其合适的补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埋藏物所有权人政府也理应支付必要的费用给发现人吴高亮。  文/图 本报记者何涛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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