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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问题

2012年03月26日 09:1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如果收入分配问题长期不能从制度深层解决,任何局部改革只能事倍功半,边际效益越来越差

  今年“两会”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时曾说,“在我任职的最后一年,我们政府将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短短几天过后,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列为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从制度上解决一、二、三次分配中的问题

  自从“缩小贫富差距”和“分享改革开放成果”成为公众关心的议题以来,收入分配问题在历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屡屡被列为重点,政府有关部门也多次承诺将统筹考虑各类群体的收入分配问题。近年来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在不断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确实有所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也逐步向好。“十一五”期间,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累计调整了3.2次,年均增长12.9%。到2011年,我国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1年当年人均增加达1680元,使5700多万人受益。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使约6000万工薪收入者豁免个税。2011年我国实施扶贫“新国标”,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贫困线”,比2009年提高92%。2010年和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两年实际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创1985年以来新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缩小趋势。

  尽管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不断取得成效,收入分配改革的整体推进却依然面临重重阻碍,政策不配套、利益格局冲突等种种矛盾使改革无法从制度层面突破,分配不公的问题难以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在一次分配中,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仍不明确,国民收入分配过多倾向于政府部门和企业,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劳动者工资增长滞后于国民经济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及物价增长。在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缺乏保障。三次分配的规模和影响都很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对整体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一些行业收入过高,行业间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仍高达3.1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19118元,比平均数低2692元,这意味着相当多的城镇居民收入仍处于平均水平以下。在社保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居民收入增长相对较慢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这次国务院批转的《意见》明确“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无疑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到了实质性的整体层面。

  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收入分配问题非常复杂,是一个“老大难”。要顺利进行此项改革,必然会冲击既有的利益格局,牵动方方面面,面临平衡各方利益的难题。但是,收入分配改革必须果断攻坚。如果收入分配长期不合理,容易造成穷者愈穷,富者愈富,中间阶层的经济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收入分配问题长期不能从制度深层解决,任何局部改革只能事倍功半,边际效益越来越差。收入分配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期保持和谐稳定。

  收入分配改革关乎发展大计,其作用是多方面的。通过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是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收入分配直接影响社会消费,扩大内需启动消费的关键在于增加居民收入,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收入结构,促进消费快速增长。通过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对调控房地产、促进房价理性回归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政府已经做出郑重承诺,改革必须攻坚。希望改革总体方案能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使方案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同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避免单项突破,配套掣肘,效果不彰。期望“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十二五”期末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徐印州

  作者系广东省综合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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