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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美关税法案:是“双重救济”更是“双重标准”(2)

2012年03月27日 13:4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美“双重救济”披上“合法“外衣

  《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不能避免“双重救济”的发生,相反,该法案正是为了规避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商务部“双反措施”违法的判决而采取的“曲线救国”之路。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现有法律并未授权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即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获得国会授权。

  从该修正案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看,都不能避免“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的重复计算。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执法部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在进行“执法”时,具有极大的不透明性、歧视性、选择性和政治性,完全为利益集团所用。因此,《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不仅是“双重救济”,更是违背了WTO的公平和公正精神,在国内外或不同国家间实施了“双重标准”。

  可能加剧中美贸易摩擦

  如果《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生效,并不会引起中美贸易战。因为即使该法案生效,美国也会慎重使用“双反调查”,中美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双方存在着巨大的互惠互利,而不是单向的,中美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除了货物贸易外还有服务贸易以及投资和金融、科技等多领域,后者往往是美国占主导。中国现今和将来巨大的市场需求,是美国经济发展所必须的依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美不会引发贸易战,否则双方都会遭受毁灭性打击。但美国的贸易保护必然遭到中国全方位的报复,以达到利益平衡。因此,历史证明,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从长期看是不会停歇的,遏制与反遏制、报复与反报复将不断重复上演,但发展也是永恒的,会在不断摩擦中前进,也就是曲线式上升发展格局。

  中国可采取的应对策略

  自美国于2007年10月通过了对中国的首起“双反”裁决以来,美国商务部至今共作出了20多个针对中国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裁决。《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如果通过并生效,必然会对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出口和中国政府扶持产业的行为能力造成极大影响。

  从中国出口企业来讲,在出口前,尽量避免“采取低价策略”,在享受各种税收、财政补贴以及相关扶持政策时,应该注意优惠政策依据充足、执行准确、程序规范,严格根据WTO的规则进行,避免“授人把柄”。在被发起“双反调查”后,受害企业应该联合起来,集体应诉。

  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来看,首先应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诉讼;其次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做好法律应对工作;最后,中国在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战略产业时,应当注意相关政策与WTO规则的相容性和合规性。(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武长海)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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