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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年堂的三个法律追问

2012年06月18日 13:41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塑年堂”案例中,涉及到哪几种违规或者违法,本报特别邀请了刑法学和犯罪学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方民对此进行初步分析。

  钱江晚报:“塑年堂”操作模式,涉嫌什么法律问题?

  阮方民:“塑年堂”非法经营的行为除涉嫌工商行政违法之外,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上的几个罪名:一是虚假广告罪(刑法222条),普通护发素说成高科技神药,虚构、夸大效果。

  二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塑年堂”的产品用的是 “汝智”美白霜的批准文号,偷梁换柱。国家明确规定化妆品一定要有批准文号才能销售,“塑年堂”销售没批号产品视同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朱旭东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投资加盟的行为,属于一种非法集资行为, 从目前报道来看,似乎朱旭东吸引他人投资也是用来开店,更接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另一类是“集资诈骗”,主观上是“非法占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就应当构成犯罪。

  当然,“塑年堂”的罪名最终还需司法机关在查明全案事实之后再定。

  钱江晚报:“塑年堂”模式曾经在前期各种品牌里采用,最后都仅仅是遭到工商查处。而“塑年堂”发展势头更异常,仅以杭州为例,短短一个月能开店10家。有读者质问:为什么相关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查觉其中的问题?

  阮方民:政府监管有一定失责,主要表现在未能从违法企业的反常活动现象中尽早发现违法活动,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以避免给社会带来比较大的实际危害。

  相对于严厉打击,注重预防,才是社会管理的根本之道。

  建议相关部门对抓住的违法行为要善于查明事件的前因后果、涉案人的过去与现在,将一些案件串联思考,尽量将后来可能发展成严重的违法犯罪扑灭在萌芽状态。另外,要加强各个政府机关之间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违法信息的交流沟通,这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

  钱江晚报:名人代言广告,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阮方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人不存在着法外开恩的优待。

  根据《广告法》的相应规定,名人有义务了解所代言产品的相关情况,包括对广告内容的核实。如果事后该广告所涉及产品或者服务因内容虚假或者证明文件不全而被工商部门查处的,对此代言的名人主观上系出于过失所为,只是一种民事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一般由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则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名人是明知产品虚假为牟利而代言,那么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对该名人可以与广告主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从净化广告市场,加强名人代言广告的社会责任感与提高名人代言广告的审慎度来考虑,向代言非法广告的名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有必要。记者 肖菁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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