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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出口退税政策 为出口企业“松绑”

2012年07月18日 10:0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等多个方面获得“松绑”。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严峻形势。

  据深圳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退税主管人员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出口企业获得了多项“松绑”措施。一是对新办企业管理办法“解禁”,这将为出口企业带来15亿元规模的退税周转资金。新办法对微小企业和新办企业当年退税的“严限”解禁,按旧办法的规定是微小企业和新登记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外贸企业要按稽核信息严格审核退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则要等到第13个月才能按月申报。据对2011年全市新增退税企业数据测算,深圳当年新增企业申报出口退税15.2亿元,此项政策将为出口企业带来15亿元左右的退税周转资金。

  再就是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后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约为企业减负数亿元。按旧办法,出口货物报关出口90天后,企业如果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将由主管征税机关实施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按2011年上半年全市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额130亿美元的不完全测算,实行免税后出口企业环节大概可以减负3亿—5亿元。

  另一项利好政策就是对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有利于出口企业安排申报。按旧办法,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90天内,企业要进行退(免)税申报,但出口企业往往由于外汇收汇失约、进货厂家开具发票不及时等原因,造成90天内没办法完成申报,本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最后变成要视同内销征税。(记者/谭冰梅 张西陆 通讯员/陈俊峰)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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