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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新政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2012年08月31日 07: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即将在全国大面积推开。国家发改委、保监会等6部门今天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盘活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

  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13亿人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群众医疗费报销比例不高,特别是大病的医疗负担依然很重。但另一方面,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基金又有很高的结余,资金亟待盘活使用。而“十二五”医改规划也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提高大病的保障水平。

  据国务院医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6部门联合推进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根据《指导意见》,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各地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在地市层面进行统筹。

  大病保险的报销额度如何确定?《指导意见》称,要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此次大病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根据《指导意见》,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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