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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不法药企

2012年08月31日 11:02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健康元全资子公司采购1.45亿元地沟油用于生产7-ACA,而这批产品作为抗生素的中间体,已广泛流向医药市场。宁波市中院近日开庭审理的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案件,揭开了健康元的这一惊天秘密。(8月30日《上海证券报》)

  几乎每一起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媒体、舆论和专家,都会进行口诛笔伐,沿着披露的幕后真相,把批评的矛头指向无良的商人、利欲熏心的官员、流于形式的监管、落后的管理体制以及触目惊心的利益链条等。

  毋庸置疑,要想让药企、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真正重视药品质量,光靠媒体、舆论反思是远远不够。唯有动用严厉的问责,让问题药企以及监管部门承担与其罪责和过错相对应的代价,类似问题才有可能避免。

  不妨先看看过去对 “毒胶囊”事件的处理。这起震惊全国的公共事件,涉及3省38干部被问责,其中,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1人、行政撤职1人、行政降级1人、行政记大过5人、行政记过5人、行政警告4人、诫勉谈话3人。这样软绵绵的处理结果让人很意外,也很无奈。

  实际上,对于药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不缺少法律法规。可是,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对制售假劣药品者的处罚,总是“心太软”,尤其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很小。以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底为例,全国药监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案件28万多件,移交司法机关只有440多件,仅占总数的0.15%。正是因为被移交司法的几率微乎其微,才造成问题药品的前赴后继。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呼吁,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等5个罪名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就现实而言,我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传统刑法的色彩,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性体现得不够,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调控不力。像用地沟油作为原料来生产药品,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尤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危害和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笔者建议,应尽快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家地沟油药企来讲,司法机关不妨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款,让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唯有对制售有毒有害药品的责任人严惩,才能对药企真正有震慑力。

  吴睿鸫(河北公务员)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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