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新个税法实施一周年:减税效果明显 仍亟待“质变”

2012年08月31日 16:5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一年。这一年中,全国个税收入连续10个月下降,我国6000万人告别个税,新个税法减税效果明显。

  新个税法实施一年:6000万人告别个税 减税效果明显

  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等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财政部此前的介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也就是说有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税。

  从全国个税收入看,从2011年10月开始明显下降,个税法实施四个月减轻居民负担550亿元。从2012年上半年看,全国个税收入下降8%,比去年同期回落43.4个百分点,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下降为6%。

  新个税法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根据相关专家的测算,月收入(不含“三险一金”)在386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均有所下降,以工资为6000元的纳税人为例,每月少缴个税330元,全年少缴3960元。

  我国个税法颁布实施于1980年,至今已有30余年,期间历经数次调整,2005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再次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上调至2000元。

  个税,如何“盯紧”高收入者?

  一年来,新个税法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但正如很多业内人士所指出的,个税在如何更有效地调节高收入者方面,仍有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税制原理来看,个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向中低收入者少征税甚至不征税,向高收入者多征税。以美国为例,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缴纳税额占个税总额的60%以上。

  近些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逐渐拉大的趋势,高收入者收入来源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比重上升,这对我国个税的税制设计、征管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的个税总收入中,工薪阶层个税所占比重超过5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低收入者仍是个税的主要承担者,缴纳税额较多,这也意味着个税未完全体现出“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个税仍亟待“质变”

  我国个税改革目标是将纳税人各种收入汇总计征个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目前个税牵涉的几乎所有矛盾和问题,都需在这一框架内求得解决。必须指出,当前,无论是从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性讲,还是从国际经验和税收规律看,加快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都已是燃眉之急。

  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对我国现行个税制度的一次“质变”,也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一块“硬骨头”。加快推进这项改革,不仅可以让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更加凸显,还可以通过税制的完善,征管的提高,打破我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为提高纳税人意识创造条件。

  毋庸置疑,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存在种种阻力,但这不应阻碍此项改革的进程。我国已经具备足够的能力,应下大决心尽快启动这项改革,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落户”中国。惟其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出个税“削峰平谷”的重要作用。

【编辑:何敏】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