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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消除障碍促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

2012年09月12日 16: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9月12日电 题:中国将消除障碍促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

  中新社记者 刘长忠

  1978年,中国仅有14万户个体工商户。而截至2012年6月,中国的个体工商户达3896.07万户,资金数额1.7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员8292.06万人。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司长马夫12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国务院部署,2012年有关部门将着眼于降低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条件,促进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

  他说,改革开放32年来,中国政府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从限制发展到允许存在,从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呈四大特点:

  首先,数量稳定增长。32年间,除1999年到2004年由于特定原因导致略有下降外,个体工商户发展数量一直保持了较高增长速度。经营范围涵盖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众多领域。

  其次,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数额不断扩大,注册资金数额从1981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6177.57亿元,户均资金数额从1981年的252元增加到2011年的4.31万元。

  第三,对经济社会贡献不断增强。目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已占中国企业总数的70%以上,产值占GDP的60%以上,从业人员和提供新增就业岗位分别占全国总量的80%和90%以上,流动人口大多数在非公企业就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第四,发展环境逐步宽松。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并“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并且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为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马夫说,不可否认,当前个体经济发展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一些行业和领域对进入资格门槛设置过高,“名义开放、实际限制”的“玻璃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在税费负担、融资贷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等。但从总体上看,个体经济发展环境向好的方向没有改变。

  今年以来,就降低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条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42项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新36条”的实施细则。

  马夫说,这些政策措施涉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相关的各行各业,在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障碍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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