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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月饼商标战终审判决:顺德方需赔10万元

2012年09月20日 08:5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荣华月饼商标战终审判决:顺德方需赔10万元
    香港荣华(右)昨日展示顺德荣华(左)的包装,指对方侵犯其“花好月圆”注册商标会造成消费者误解

  “荣华”月饼商标战终审判决:顺德方需赔10万元 撤销“立即停止侵权”

  本地知名度甚高的香港荣华月饼要退出内地市场?日前,多家媒体记者收到消息,直指名噪一时的粤港“荣华月饼”商标案最高人民法院已在近日宣判,商标归顺德荣华,持续15年争议画上句号。不过,昨日香港荣华紧急约见媒体,直斥上述说法离谱。港方代理律师表示,最高法院并未判“荣华”二字归顺德荣华所有,“判决不仅不能画上句号,更是新的纠纷的开始”。对此,顺德荣华昨日称,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商标侵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原判决遭一维持一撤销

  昨日,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该案的判决书显示,粤港两家“荣华”月饼制造商就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激烈交锋。据悉,这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记者看到的判决书作出了两项业界高度关注的裁决。首先,判决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记者注:顺德方)、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荣华饼家(记者注:香港方)有限公司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香港荣华给记者发放的文件,这4个注册商标是4种“花好月圆”的图形。

  判决表示,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要向港方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出现了一个“新亮点”。判决表示,撤销上述广东省高院判决第二项,即撤销了顺德方和好又多要立即停止对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据记者了解,2000年佛山中院曾认定港方“荣华月饼”为知名产品。

  争议点一:今明侵权与香港荣华使用“荣华”是否有关

  顺德荣华:第一项判项不涉及“荣华”商标任何权利,认定中山今明公司包装装潢侵犯香港荣华图形商标权,与香港荣华是否有权在中国内地范围内使用“荣华月饼”无关。

  香港荣华: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项判决,仍然判中山今明侵犯了港方“花好月圆”图案的注册商标,顺德方赔偿金额也是原审判决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没有任何一处提及香港荣华在中国内地不能使用‘荣华’两字”。温旭表示,现在苏国荣既要使用“荣华”两个字,又要在报纸上使用“花好月圆”,更要写上“香港监制”,这让消费者无法区分。

  争议点二:荣华带圈与“荣华”两字的区别

  顺德荣华:判决意味着香港荣华继续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荣华月饼”标识将构成对顺德荣华注册商标的侵权。“判决第二项撤销广东省高院对香港‘荣华月饼’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他表示,这就是说,中国内地范围内,在月饼、糕点等食品类别上,一款荣华带圈的商标和“荣华月”商标权利为顺德荣华独有。

  香港荣华:第二项判决认定由于中山今明得到了苏国荣许可使用“荣华”带圈的注册商标,所以认为其使用“荣华”两个字有其来源和正当性。该判决比起原判反而让双方界限模糊,市面上到底谁是谁的荣华,消费者有可能分不清楚。

  双方回应

  顺德荣华:

  “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商标侵权。”

  在给本报的一份通报中,顺德荣华表示,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商标侵权问题,并会在今日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发布。

  香港荣华:

  “判决不仅没画上句号,而且是新纠纷开始。”

  “判决不仅没让争议画上句号,而且是新的纠纷开始。”昨日,香港荣华月饼代理律师温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苏国荣(记者注:顺德荣华负责人)认为只有他可以在月饼上单独使用“荣华”两个字的解读,港方持完全不同的看法。“是否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我们有待研究。”   文、图 记者刘俊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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