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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度设计存在结构性和体制性失灵

2012年10月18日 07: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我国多个重大项目中的招投标违规问题频繁发生,引发广泛关注。

  有关专家指出,招投标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手段,但各地招投标环节违规问题花样百出,建议针对招投标活动暴露出的漏洞,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重塑全社会对招投标制度的信心。

  审计、检察机关人士指出,从已经查处的一些案件看,违规问题可能出现在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在招标方、招标中介、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人之间形成了一条密切的利益链条。在招标环节,有的业主单位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有的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技术指标参数等保密事项,擅自改变招标条件或定标办法。在评标环节,有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压低其他投标人的评分等。

  业内人士表示,招投标制度的本意是通过公开竞争防止暗箱操作,但现在却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值得深入反思。招投标环节违规现象频发的背后固然是利益在作祟,但是,招投标各相关方敢于公然违法,各操作环节又能轻松得手,与制度设计存在漏洞、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密切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认为,我国现行的招标制度安排存在结构性和体制性失灵。一方面,政府缺乏专业招标职能和能力,过于依赖招标公司,造成政府采购采购职能的高度分散化和外包化。其次,最容易出现问题是在评标环节,现行制度将决策职能赋予一个临时的貌似中立、客观、专业的评标委员会来进行,但评标委员会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和操纵。

  其次,我国招投标活动存在招标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一些投标方必须花钱买了招标文件才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卖标书便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此外,某些招标书在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技术规格的编制上容易具有倾向性,或者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技术规格不具体,为评标操作留下较大空间。

  另外,监管薄弱也成为招投标违规多发的一大因素。曾参与起草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余杭说,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已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招标投标法》时,融入了自身利益,形成行业垄断;其次,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无法进行经常性执法检查。

  业内从业者、法律界人士及有关专家表示,要针对招投标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招投标的法律政策和制度设计,加强监管措施和执法力度,促使招投标在阳光下中进行,避免暗箱操作,重塑全社会对招投标制度的信心。

  第一,完善招投标制度设计,推动政府采购职业化建设。曹富国认为,我国招投标制度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提高招投标活动操作的灵活性;加强政府采购能力建设,防止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制度带来的采购职能分散化问题。他认为,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公共采购职业化、职业人和职业共同体将是今后我国未来公共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我国需要有一支国际水平的采购职业人队伍,逐步将采购决策交给合格的采购职业人去做。

  第二,打破封闭体系,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曹富国等专家表示,目前我国招投标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执法主体,执法能力严重不足,表现在“九龙治水”,有利均沾,无利推让,没人负责,每个部门对自己部门系统的招标活动发号施令,各自进行执法。这必然导致整个招标采购市场的“封闭”和“内循环”,造成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这是我国招标制度的一个严重的积弊。今后,招投标活动监管体系必须突破部门利益,解决政出多门和统一监管问题。

  第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的监督管理。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副处长鲁文俊表示,代理机构是以赚钱为目的的社会中介,而评委的劳务费又是代理机构支付的。因此,代理机构和专家都不可能完全站在公正立场来客观评审。法律应规定代理机构由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不得由招标方自行委托,确保代理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王祥国也呼吁,取消招标方的评委,所有评委都从交易中心随机抽取,并整合专家资源,组建只分专业、不分地域、不分部门、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异地机构监管、异地专家评标。

  余杭等专家还建议,建立包括信誉度在内的投标方业绩档案,招标方据此选出候选投标单位,再确定进入专家审核阶段的名单。对于在招投标中违法违规的单位,进行不良记录;严重者取消其几年内参与投标资格。(记者赵仁伟 徐海波)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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