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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污点”不能只是单方面约束

2012年11月05日 09:08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央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已经上线,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贷款逾期均不再展示,且此后逾期记录留存的时间为5年。若能持续5年按时足额还款,可还回信用清白。(11月4日《武汉晚报》)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信息设定一定保存期限,不是“终身制”,是一种通行国际惯例。在欧美各国,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期限为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我国去年11月份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

  尽管我国的个人信用“污点”由“无期”变“有期”,《征信管理条例》也即将面世,但与一些国家较为成熟的立法相比,不管是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还是消费者对银行信息的知情权,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对银行的信用“污点”监督制约机制,更应值得国内借鉴。比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中,对违反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违法者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显而易见,信用资源只有对银行和消费者双方进行同时约束,才能真正架构两者之间互信互利的契约关系,注入信任的正能量,从根本上减少违信违约现象。但现实情况是,银行的信用不良很少受到约束惩罚。譬如,去年3月份,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明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11类34项服务收费。可是,不少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又如今年8月份,江苏银行将3.2万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违规提供给私人公司,让其在未与客户发生业务的情况下,违规查询了3.2万客户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不守信用,店大欺客,一方面缘于是经营垄断,相比消费者处于强势地位,即便不守信用,消费者也无可奈何。另外,由于商业银行没有信用档案,信用“污点”既没有记录,更没有入档案,这难以对银行的信用不良进行有效惩治。因此,在个人以及企业信用体系日渐完善的同时,作为平等交易方的银行,也应架构信用体系,建立银行信用“污点”制度。

  我认为,信用“污点”只记录个人以及企业,是难以体现公平正义的。企业、个人与银行的双方信用记录,一个都不能少。惟有让任何有“信用污点”的个人和机构受到制度的约束与惩戒,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诚信体系。吴睿鸫 (职员)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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