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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挑战美国“安全论” 目前已经“胜利”

2013年03月05日 10:21 来源:国际商报 参与互动(0)

  外部投资,只要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或美国总统认为会妨碍“国家安全”,一声令下便无转圜的“独大”格局或将被颠覆。

  随着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一案获得突破性进展,美国《国防产品法》第721条款——“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被彻底推翻,这不仅标志着三一诉奥巴马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更意味着无论此案结果如何,“国家安全”都不能继续成为美国拒海外投资于门外的不可挑战的理由。

  “我们要通过对奥巴马总统的诉讼,限制CFIUS以往‘无边’的权力,不能让他们动不动就拿国家安全的大帽子妨碍正常贸易行为。”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罗尔斯(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在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第一次庭审情况媒体说明会上直言不讳。

  裁定“出乎意料”

  “事实上,法官裁定其拥有对此案的审理权,已经出乎我们意料,我们前期都已作好到美国巡回法院上诉的准备。”吴佳梁称。

  当地时间2月22日,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法官AMYBermanJackson签署了裁决结果,称“本法庭没有被禁止对Ralls对总统令提出程序正义挑战进行审查”,即认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一案。

  目前这一阶段性结果,意味着该案件进入实质审理。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对此表示,“三一会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将问题彻底解决。三一打这个官司并不是想让奥巴马总统取消禁令,而是先要讨个说法,然后再考虑经济补偿。”

  据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介绍,下一步需要被告方在3月14日前“给个说法”,就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而进行答辩。他预计今年五六月份会再次召开听证会,就美国总统的判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宪法开庭审理,而三一胜诉的信心比之前更足。

  “追回损失可能性较大”,跨国诉讼专家、律师郝俊波表示,由于“未经正当程序不能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美司法核心之一,因此他认为三一成功讨到说法、追回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50年来头一次

  尽管只是初步立案,但三一集团董事袁金华认为,“这意味着此案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进展。”

  之所以三一方面对结果作出如此高的肯定,是因为在美国《国防产品法》第721条款——“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的“保护”下,CFIUS和总统令这组“搭配”,打着“国家安全”的旗号,成为诸多国外资本投资美国的最大、最难撼动的障碍。

  据吴佳梁介绍,CFIUS成立50年来,全世界赴美投资企业深受其“害”,近几年“受害”中国企业更是首当其冲,只要遭遇CFIUS审查,马上“投降走人”似乎成了约定俗称的规则,却从未有任何一家企业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资料显示,2012年9月华为、中兴被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驱逐出境”一事中,CFIUS的身影就曾出现,这已远不是华为第一起被CFIUS阻止的收购,2008年华为收购网络安全公司3COM失败,便与CFIUS审查相关;2010年华为竞购美国无线宽带软件厂商2Wire,以及以高于最终得手者诺西(诺基亚-西门子公司)的出价竞购摩托罗拉无线设备部门,也都因出售方担心华为无法通过CFIUS的审查而搁浅。

  一直以来,面对数次收并购阻挠,CFIUS始终坚持不予解释。“在此之前我们多次跟CFIUS打交道,包括面对面、参加会议,要他们给我们一个解释,到底什么影响你国家安全。CFIUS的回答很简单,就是国家安全问题,你们无权知道,不予解释。”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贾秀东表示。

  如此背景下,2012年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在美投资的风电项目再次遭遇了CFIUS和总统令的“双重围剿”。此次,三一选择不再沉默,一纸诉状将CFIUS和美国总统一起告到了美国法院,成为CFIUS成立50年来,第一个因遭受“不公平”待遇提起反抗的外国企业。

  目前已经“胜利”

  与三一方面的“乐观”不同,外媒在报道中指出,本次诉讼案中,三一集团共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其中4项被驳回,所以三一集团在此次诉讼案中并非取得“重大胜利”,不过是取得微弱优势而已。

  “看似只有20%成功率,但却是100%的胜利。”对此,郝俊波从法律角度进行了驳斥。他进一步指出,律师起诉案件往往会在客观条件下尽量多地提起诉讼点,增加胜诉几率,只要其中一个点得到法院支持,便是成功。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也表示,截至目前,此案早已跳脱胜负本身,关系到了整个中国对外资产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的整体安全问题。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张国庆眼中,此案也是中国企业赢得美国市场,乃至国际话语权的一个重要突破。“有三一的案例在前,可以激励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遇到障碍时,选择主动应对。同时也说明,即使‘国家安全’这种看似无从辩驳的借口,也不足以阻挡企业正常投资的脚步,只要做到有理有据,就能获得公平待遇。”张国庆强调。

  另外,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称,美国法官在他的判决书里等于画出了一幅“路线图”,外国企业怎么通过法律维权,以后的中兴、华为等其他中国企业可以参考。

  郝俊波认为,这是十分中肯的建议。他建议,未来中国企业选择在美国市场进行并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时,最好提前与CFIUS进行联系,主动参与调查,如果调查结果没有问题,这样做也可以给美国当局留下良好的印象,利于后期投资开展;如果调查发现目标项目确实存在涉及“国家安全”风险,也可以及时止损。  作者:杨舒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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