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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快递管理办法7月施行 经营场所应时时监控

2013年05月21日 10:06 来源:新快报 参与互动(0)

快递公司在处理邮件。新快报记者 孙毅/摄(资料照片)

    昨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公布《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快递破损,个人信息被快递公司泄露、贩卖,发生纠纷投诉处理办法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确认无破损后再签收

    物流人员对快件乱扔乱砸不爱惜等粗暴工作手法时常见诸报端。对此,《办法》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分拣、运输快件时,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快件不受损害。

    《办法》规定,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收件人确认无破损后再签收。对于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等标准损害用户权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快递公司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并对快递经营场所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防止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同时,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共享接口,为安全监管及公众服务提供所需的实时数据和信息。违反这一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用户投诉30日内答复

    有纠纷,快递公司时不时对客户爱理不理。《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另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条款、特殊约定等涉及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件的损失赔偿,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执行。

    快递公司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寄件人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依法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贩卖用户信息要赔偿

    对于用户信息保密,《办法》提出,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窃取、泄露。快递公司不得以转让、贩卖、销售等方式泄露用户信息。因泄露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属于员工违法泄露用户信息造成损失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并向员工追责。记者 黎秋玲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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