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发改委专项核查企业债发行 严控地方融资平台风险

2013年05月24日 07:3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就在轰轰烈烈的A股IPO核查进入尾声之际,国家发改委似乎也准备参考IPO核查的办法来对部分企业债的发行进行一次专项核查。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于部分企业债尤其是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高度警惕。

  国家发改委网站23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将组织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

  《通知》称,此次核查的内容包括: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债券担保的有效性、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11项内容。

  此次核查的企业范围则是已上报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发改委对发行申请正在审核,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财 金[2013]957号)划分的“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发债申请企业和相关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而发改委当日公布的上述文件显示,“从严审核类”主要包括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通知》说,核查工作以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自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查,发改委抽查的方式进行。《通知》要求,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需形成自查报告,并承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应详细编制并保存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通知》还明确,新报送属于通知自查、核查范围的企业发债申请均须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情况逐项作出说明。

  在业内人士看来,发改委此举主要是针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

  作者:吴黎华

【编辑:张艳红】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