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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分类认定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2013年07月05日 10:0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北京7月4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进行了分类,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公告还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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