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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的“前世今生”

2013年07月31日 16:5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至此,我们对“营改增”的解读已经全部完成。但我们觉得有必要再对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发展,或者说税制改革的历程来一次梳理。因为透过历史,可以更加了解“营改增”的历史地位。希望《“营改增”公民读本》最后一篇报道,能给你带来不一样的观察视角。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

  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减并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同时调低税率,增加所得税级距,把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的某些税率调低。

  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形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将22种产品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缴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工商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改征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课征制;修订货物税,简并货物税目为174个,调整货物税率,改变货物税的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价改为含税价计税;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

  1953年8月,又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对税制作了补充修订。经过修正税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使税收简并为14种,它们是: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城市房地产税、利息所得税、农(牧)业税、契税等。

  在“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指导方针下,国家在1958年对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

  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由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该税于1958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同时,将所得税从原工商业税中独立出来,建立了工商所得税。其次,简化了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从生产到流通两次课征制度,简化了计税价格与纳税手续。

  1958年的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

  “文革”期间,受“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认为税收的作用除了积累资金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不重要,认为税制越简化越好,因此,1973年对已经简化了的税制又进行了一次大的简并税制的改革。

  简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税,合并了税种。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其次,简化了税目税率,工商税的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

  这次税制简并以后,国营企业只需要缴纳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改革之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又推行了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税费制度调整中的“费改税”,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开征的同时,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为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8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整理 本报记者 齐金钊

  来源 《税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年版)、《税务纵横》(2003年Z1期)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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