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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和反垄断法执法未明确区分与机构设置有关

2013年08月08日 15: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价格法和反垄断法执法未明确区分与机构设置有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博士8月8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间。 中新网 张龙云 摄

  中新网8月8日电 今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在做客中新网财经频道访谈时表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价格法》和《反垄断法》规范价格垄断行为,在奶企价格垄断执法时没有把《价格法》和《反垄断法》执法明确区分开,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有关。

  孟雁北表示,所有奶粉企业不仅要遵循《反垄断法》的规定,也要遵循《价格法》的规定。《价格法》第14条专门列举不正当价格行为,奶粉企业也要遵循《价格法》的规定。

  孟雁北介绍,价格垄断的执法机构叫做价格监督检查局,这个机构负责两个法律的执法,一个是反垄断的执法,一个是反垄断和价格之间有关的执法行为。比如说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更多是从价格执法角度来展开的;约谈行为更多是价格违法的行为。谈到奶粉企业,实际上是《反垄断法》执法行为。

  “反垄断的执法,现在从发改委执法角度上讲,已经有了很多典型的案例。”孟雁北举例称,中国电信、联通也有反垄断的调查,茅台、五粮液受到了处罚;现在还有很多人谈上海黄金价格垄断事件,也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价格垄断协议,也正在被调查中间。这些典型的案例实际上是反垄断的执法。(中新网财经频道)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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