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江苏宣判18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174人获刑

2013年08月16日 09:2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苏州、无锡、扬州三地区6家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诈骗犯罪数额、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同时对18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进行了宣判,林志金等174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相应罚金。

  18起案件中,林志金等15起129名被告人诈骗案由苏州市虎丘区、姑苏区、吴中区及工业园区4家法院审理,李梅花等1起11名被告人诈骗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王银霞等2起34名被告人诈骗案由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理的林志金等6名被告人诈骗一案是江苏省迄今为止单笔犯罪金额最大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也是“11·29”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的源头案件,而主犯林志金是一名只有初中文化年仅23岁(生于1990年8月16日)的无业人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志金、许毅、朱俊、兰瑜、万孝琼、万孝佳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先后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和泰国曼谷市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组织。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林志金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2661000元;被告人许毅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3490100元;被告人朱俊、万孝佳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3441100元;被告人兰瑜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3176900元;被告人万孝琼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292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志金等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私人所有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 下转第二版  

  >> 上接第一版 遂判处被告人林志金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3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人民币9万至7万元不等罚金。

  此外,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罗强等5名被告人诈骗一案,因其系苏州地区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案件而备受关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强、王雄英、柯贤宝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欧成松、黎雄于2012年5月11日,至泰国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组织,伙同组织中其他成员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向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

  其间,被告人罗强、王雄英、柯贤宝自2012年5月9日至5月17日伙同组织中其他成员拨打诈骗电话7247次;被告人欧成松、黎雄自2012年5月12日至5月17日伙同组织中其他成员拨打诈骗电话4296次。被告人罗强、王雄英、柯贤宝骗取万家俊、颜春琼、高连勇等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85万元;被告人欧成松、黎雄骗取颜春琼、高连勇、颜春琼等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强、王雄英、柯贤宝、欧成松、黎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均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罗强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7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人民币7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  本报记者丁国锋马超

【编辑:程春雨】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