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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318处违建房产被冻结 拆除违建1万余处

2013年08月19日 15:3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数据,截至昨日,全市已有318处个人房产因存在违法建设被冻结,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另外,也明确了北京居住区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的五大步骤,即联合认定、冻结房产、约谈教育、媒体曝光、强制拆除。

  在共318处冻结的违建房产名单中,包括纳帕溪谷小区、八仙别墅小区、王府花园、鹿鸣苑等小区,违建类型主要以别墅项目及平房擅自进行翻、改、扩建为主。东城、房山、亦庄、朝阳等地的冻结数量较多。截至目前,全市共拆除违法建设1万余处,其中4000处为居住区内违建,数量上占到四成。

  记者观察

  违建 为什么建着容易拆着费劲?

  备受关注的人济山庄“超级”违建如今也已启动拆除。在人们的哗然声中,还夹杂着两个声音,一个是如此大规模的违建如何建成?另一个则是如果没有集中行动,违建是不是还会继续“嚣张”下去?

  违建,怎么就起来了?

  不久前,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建设指挥部的相关负责人详细的解释了目前关于遏制违建、拆除违建的各项细节。不过,有些细节听上去和做上去,似乎略有区别。

  措施一:物业应阻止材料运入

  据这位负责人说,针对居住区内违法建设,北京也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为防止新增违法建设,采取管住小区路口等方式,以切断建材来源。相关政策规定,物业发现业主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制止、登记,包括口头劝阻和书面通知,阻止参与违建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小区;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城管或规划等部门书面报告,并留存副本备查。

  实际问题

  指望物业去管理,那得看物业的背景是不是比人家违建业主的来头更大,软柿子好捏、硬骨头难啃的道理谁都懂,相信敢冒着“争议”的风险去制止违建的物业并不多。大多数物业更乐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那么怎么样督促物业管理,物业不管会有什么后果,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的规定。

  措施二:违建者拒拆可断水断电

  对已建成违法建设,首先由城管、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共同到现场联合认定,认定后由城管部门向住建部门发函,由住建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产进行冻结。冻结房产、约谈违法建设人,直至媒体曝光后仍不拆除的,由水电气热等供应部门对其停止供应服务,清退内部人员后,组织强制拆除。

  实际问题

  人济山庄的违建从2008年至今一直就被认定为违建,不知道断水断电断气的招数在这座违建上是否管用。不过房屋交易冻结确实是个好办法,可对于违建业主的杀伤力有多大不好说。人们最为愤怒的违建很多都发生在“大款”或“特权阶层”上,冻结一套房产在他们看来好像没什么损失,另外因为违建侵占他人的合法权益要不要补偿?违法成本太低或许是违建乱象的一个症结。

  措施三:中介代理被教育警示

  相关部门在要求小区物业企业建立制止、报告违法建设制度的同时,对全市成交量较大的十余家中介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也进行教育警示,坚决禁止其为违建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实际问题

  房屋交易都冻结了,剩下的也就是出租了,但出租市场又是一片混乱,管得了中介管不住网络,管得住网络未必管得住其他渠道。况且违建房屋很多都是别墅、豪宅,代理这些收益远大过普通民宅,既然他提供服务了,就该按照市场价格该罚就罚,该处理就处理,不然在利益面前,警示教育作用似乎有限。

  违建,怎么就拆不了?

  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的负责人和律师解释了一系列拆除违建方面的法律问题,可解释之后,很多市民更不能理解了,既然法律法规如此明晰,那么如此多的违建怎么就拆不了?

  规定一: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管部门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4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质疑

  人济山庄的违建自2008年开始就已经被发现、举报、告知了,5年过去了,已经不知道过了多少个15天了,这么大规模的违建,影响如此恶劣,既然在公告期满后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就可以申请强拆的,为何拆了5年还未拆下来?就算是要按照五个步骤执行,难道约谈进行不下去,后面的步骤就不走了么?媒体如果不曝光,就不强拆了么?如果说是当时没有规定,那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也已经快4年了,不知道是市、区、县人民政府没有批下来,还是责成的有关部门没有动静,哪个环节有问题的确不太好说。

  规定二:强拆费由违建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同时,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但据了解,不少违建者始终拒绝承担拆除费用。律师连艳说,既然法律规定了该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那么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诉讼,或下发通知等方式,要求当事人承担这笔费用。

  质疑

  如果说政府拆违建是因为没钱,这倒也不难理解,毕竟拆违建如果违建业主不出钱,那么用的肯定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的钱可不是说动就动的。不过,既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资金问题,当然前提是违建业主有执行能力,那么拆的费用的问题按理说应该不用担心。如果有关部门担心坏账,那么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其账户进行冻结,既然你有违法行为,你又不想自己处理,那么就得确保最后拆掉违建所用的钱一定是你掏,坏账的事儿恐怕不算什么大问题吧。轩燕龙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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