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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实名需责、权、利对等

2013年09月02日 17:5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起施行的“史上最严电话实名制”引起了一些议论。和3年前这个规定还是“意向”的时候相比,这一次议论中“争议”的部分比较少,这是因为经过这几年的实践下来,大多数人已经认可了“实名制是打击隐私泄露、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和电信诈骗的有力武器”的说法。但是新华社依然提出了公众的三大关切:如何真正“卡死”信息泄露?能否真正遏制住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顽疾?实名之后到底有什么好处?

  法律上有“责、权、利对等”之说,也就是说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该取得相对称的利益。只有责权利对等之后,个体守法的积极性才能被激发,法律才有正面效果。对全国的新固话、手机用户来讲,“实名制”已经通过最新的这一法规成为了“责任”,那么与之相对的就是,我们用户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该从中得到好处。如果应有的权利没有享受到,也没有得到好处,那么这个“实名制”的责任就要打一个折扣。

  具体说,就是电话实名制后,用户必须看到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等困扰我们的现象减少甚至消失;电话实名制后,用户应该能享受一系列和实名制捆绑在一起的新技术利益——比如刷手机坐公交地铁、购物消费甚至手机可当门禁卡等等。

  用户的实名制方便了管理,所以这可以说是管理部门的权和利;相应地,用户们用实名制这个责任换来的权利和好处,就应该成为管理部门的责任。我们以前很多管理条例,都是出了一个条例规定之后,就大功告成,怎么落实怎么操作,往往就撒手不管了,反正汇报成绩的材料有了。但是用户的权和利,却不是纸面上的东西可以保证的。

  电话实名制已经实施了,用户的责任已经到位,那么,请让我们看到切实的“权”和“利”——这不是喊一句“开始实名制了”就能自然实现的。李军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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