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明确
2013年09月04日 10:17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该通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通知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据悉,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该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本报北京9月3日电 (记者杜鑫)
【编辑: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