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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贷款还清之前 不得一次性提取

2013年09月04日 16:0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10月1日起,济南公积金提取有两大变化: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市民,在公积金贷款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一次性提取;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时,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过了三年,无法办理余额一次性提取。

  3日,济南公布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新的归集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也将于2013年10月1日上线运行。新系统上线转换期间(9月22日-10月6日),各公积金缴存银行、公积金审批服务大厅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账户转移的业务。

  此次新办法与此前公积金提取主要有哪些变化?办法指出,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对此,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此前的规定,市民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可以办理公积金余额的一次性提取等非销户原因的提取。但是新办法实行后,贷款还清前,这些非销户原因的提取都无法再办理。

  此外,变化之二是,新办法规定,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时,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该负责人称,此前的规定,在对公积金余额的一次性提取上,没有时间的限制。新办法实行后,购房者持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有效材料提取时,必须在这些材料三年内办理提取,如果过了三年,就无法办理余额的一次性提取。喻雯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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