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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坚持网店“实名”提高网络违法成本

2013年09月12日 14:24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看点一

  坚持网店

  “实名制”原则

  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

  征求意见稿坚持这一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禁止网上“无照经营”。

  看点二

  拟禁止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外,拟禁止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等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看点三 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义务有望增加

  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其中一项为鼓励性条款,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提前予以公示。

  看点四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重罚

  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责任义务规定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

  如:暂行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新华社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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