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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不盖章 鹤壁法院破产裁定“一女二嫁”

2013年09月17日 11:06 来源:中国商报 参与互动(0)

  河南省鹤壁市一企业破产拍卖,第一次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了92万元,在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予以认可、竞买人与清算小组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60多万元的预付款之后,鹤壁中院一法官却又对该标的物启动了重新拍卖程序,把该标的物以86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另外的人。而且,出具的法律文书不加盖法院公章。

  ●本报记者 吴西峰

  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相关负责人向本报多次反映,他们曾以公开竞价实际支付92万元的价格取得了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拍卖的全部资产,并与清算小组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支付了预付款60余万元,法院也出具了正式的《民事裁定书》予以认可。但事后,鹤壁中院的一位法官却又组织对该资产进行重新拍卖,以86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陈建新,并以非正式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没有加盖法院的公章)予以确认,否认了以前法院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

  法院为何要对该标的资产组织第二次拍卖,并以比第一次更低的价格卖给陈建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何又不加盖公章,不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本报记者赴事发地进行了采访。

  “一女二嫁”

  “法院本是社会公理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裁定文书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是严肃的,但鹤壁市中院的做法,却像儿戏似的,竟然玩出了‘一女二嫁’的把戏出来。” 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那位负责人气愤地告诉记者。

  据了解,河南省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1年进行了企业改制,虽在工商局登记为民营企业,但债权债务和职工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清算处理。2002年,鹤壁市政府对该企业以国企身份启动了破产程序,对其资产进行了清理拍卖。

  当时是由鹤壁市天平拍卖行主持的对标的企业拍卖会,竞买人为陈建新,拍卖价格为82万元(低于评估价),即以82万元取得了河南省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购买权。

  “在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操控下,鹤壁市天平拍卖行与竞买人陈建新暗箱操作,不让我们参与竞拍,才使陈建新以82万元低价取得了竞买权。”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人士说的是否属实无从考证,但记者了解的事实是,该拍卖价格引起了标的企业的职工、清算小组及债权人的强烈不满,致使鹤壁市政府清算组不得不按照民营企业破产规定的法律程序,通过公开竞价和商谈的方式重新确定标的企业的价格和购买者。最终,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以86万元的价格取得了标的企业的购买权,但最后鹤壁市政府清算组让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以92万元购买标的企业全部资产。这个价格比陈建新的竞拍取得价格高了10万元。

  2003年12月19日,鹤壁市中院以【2002】鹤法破字第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2003年12月28日,鹤壁市中院以【2002】鹤法破字第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河南省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程序。2004年1月10日,经鹤壁市破产协调小组与鹤壁中院马国富同意,清算组和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签订了《转让合同书》。该《转让合同书》约定2004年1月17日前,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向鹤壁市清算组支付60.2万元转让金预付款。转让《合同书》签订后,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即按照“转让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支付预付现金60.2万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合同。

  “致此,河南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本已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事实并非如此。鹤壁中院却又对标的物重启拍卖程序,把标的企业又以86万元(原竞价92万元)的价格又拍卖给了陈建新,而且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不加盖法院的公章。” 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负责人说。

  据该负责人介绍,就在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长马国富,不但不给买受人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依法提供办理房地过户的有关法律文书,反而指使第二任破产清算组长付某某向法院再次提出拍卖申请,进行重复拍卖。马国富接到清算组再次拍卖的申请后,以批复的文本格式,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名义做出了《关于对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委托拍卖,协议出让企业破产资产有关效力及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没有盖“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并在该批复中否定了鹤壁市人民政府破产清算组与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签订的转让协议,并强行违法重启破产拍卖程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再次委托另一家拍卖行,对河南省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二次重复拍卖,以86万元(低于原竞价92万元)拍卖给了陈建新。

  鹤壁为何要重启破产拍卖程序,而且法律文书为何又不加盖公章呢?

  真 相

  “重启破产拍卖程序是院领导签批的。”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该起破产案件裁定的审判长马国富告诉记者。鹤壁市中院做出《关于对鹤壁市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委托拍卖,协议出让企业破产资产有关效力及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即《(2004年7月13日)法破(研)复【2004】1号》是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法律文书,完全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没有盖章,是因为当时的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企业破产案件的李志增副院长有批示,不让盖章,但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这个批复中明确裁定了破产清算组与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法律效力,其拍卖结果无法律效力。原因是“因为他的那个合同就没经过清算组研究,清算组长就不知此事,法院更不知情。”

  事实真实情况又是怎样呢?

  为此,记者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2004年7月做出的《关于对鹤壁市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委托拍卖,协议出让企业破产资产有关效力及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为什么不盖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和该批复的法律效力问题,采访了当时主管该破产案件并批示不盖公章的副院长(现任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志增)。

  李志增院长告诉记者:“那个批复,只能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意见,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更不是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我之所以签字不让盖法院的公章,就是因为那个批复不是法律文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不能盖公章。”

  针对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此案的审判长马国富说的“鹤壁市破产清算组与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签订的《转让合同》,破产清算组就不知道此事,也没经过研究,更没有通过法院”的说法,记者采访了时任鹤壁市汽车贸易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鹤壁市交通局副局长张文书。

  “我们清算组与鹤壁市节能技术开发中心签订的《转让合同》是通过清算组研究的,签订合同盖章是我电话通知经办人牛保国盖的,这个《转让合同》是经过中院马国富审判长修改后才签订的,我只能说明这些,”张文书局长告诉记者,“至于后来的拍卖,我就不知道了。因为工作调整,我当时已不再担任这个清算组组长了,由付中林接任了我的组长职务。”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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